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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发生了一件很糟糕的事,令国人大跌眼镜。
不久之前,深圳市规划局宣布更改第26届大学生运动会场馆—“深圳湾体育中心”的中标设计方案,原来公布的”海之贝”方案被一个落选方案“春茧”取代。
“海之贝”方案是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而“春茧”方案是日本的一家设计院设计的。
什么原因做出更改呢?是原来的中标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非也!
2007年8月,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从全球50多家报名设计单位中预选出7家提交设计方案。经过2个月的专家评选、网络公示投票和现场公示投票“海之贝”方案最终胜出,并由深圳南山区政府批准正式成为中标方案。并于同年12月设计方收到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的中标通知书。
按招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既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这一中标结果。从法律角度上说“海之贝”方案中标符合法定程序。深圳招标方不得另行更改!
“海之贝”方案已是板上钉钉!那么深圳方又是如何违法进行更改中标方案的呢?
2008年2月,深圳有关部门要求对“海之贝”方案与落选方案“春茧”进行重新比选。2月25日的重新比选中,大多数专家仍然认为“海之贝”方案无论是它的工期还是造价及长期维护甚至于它的安全性结构方案合理性等各个方面优势明显。
招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另行组织的评标或其它的招投标活动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深圳方搞的这个另行评标,本身就不合法,明显是偏袒日本佬的“春茧”方案,但这另行评标也通不过,该没话说了吧?
但是不!再次评标后才过3天,深圳市规划局单独为“春茧”方案再次组织了一次论证,经过紧急修改后“春茧”被认为可行,随后被确认为“中标方案“。2008年3月25日,指挥部发出改变中标结果的通知。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海之贝”方案被抛弃。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发生呢?笔者认为有两种可能:
其一,招投标方是法盲,所以不顾招投标法规定另行组织评标并任意更改中标方。可你要说中国改革开放最早的经济特区、如今已是中国改革开放成就的标尺—深圳市,市政府的组成部门深圳市规划局、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想必是深圳市政府的临时组成机构)是法盲吗?不可能吧?但是,如果我们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的政府部门都可以随意的践踏法律,那我们怎么要求我们的国民遵纪守法?我们怎么建设法治国家!?
其二,内中有黑幕,不外乎权钱交易,肯定是有关部门的领导给日本佬的“花花日元”给收买了!以至于知法违法知法玩法!如果是这样,那就严重了,不仅是腐败问题,更关系到我们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声誉!
希望中纪委介入调查,查它个水落石出。维护法治精神,给全国人民一个满意的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