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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想到了陈初家里那几把明晃晃得吓人的刀,害怕?
让人害怕吧?
“还有没有需要补充的没?”
陈初想了想,指着那辆勉强还能认出是自行车的玩意,
“警/察蜀黍,我那辆车可能很贵,麻烦你们先做个鉴定什么的。”
“具体多少钱?什么牌子?”,执法人员一皱眉,没头没尾,怎么鉴定。
陈初道,“前几天朋友送的,品牌不清楚,我问一下。”
执法人员点头,也喊来一个队员,让他去把那堆自行车守好。
既然可能涉及的金额很高,那就要谨慎一点,免得破坏了现场。
陈初打电话问了一下陈幼鹿,大概把事情说了,很快对面就把品牌和价格说了。
还说她要过来,发票也会带上。
陈初劝不住,电话被挂断了。
陈初有点无奈,转头对执法人员道,“FRW辐轮王r10,71888。”
执法人员愣了一下,“等等,再说一遍,什么品牌,多少钱?”
“品牌叫FRW,这车叫辐轮王R10,71888RMB。”
执法人员认真地盯着陈初,似乎想看看是不是说谎。
陈初无奈摊手,“等最多半小时吧,我朋友就过来了,她应该有带发票。”
~
另外一边。
那边几个男性家属也被执法人员连番警告劝导后,也冷静下来了,不敢再吵吵着要找陈初算账啥的。
不过,大妈还瘫在地上,手脚并用撒泼哭闹,就是不肯起来,嘴里一直不干不净。
还喊着身上这里疼那里疼的,脚痛头疼脑子也痛,喊着要去医院检查。
但看她撒泼时的蛮横劲,生龙活虎的,比一些年轻人还强壮,哪里是受伤的样子?
但执法人员也不敢靠近碰她,一靠近就撒泼,干脆也就不管了。
没过多久,调取监控的执法人员回来了,拿着一台加厚笔记本,上面是拷贝的监控数据。
“队长,你看看。”
原本和陈初等人沟通的中年执法人员点头,凑到笔记本电脑面前,看完了整个过程。
顿时皱眉。
然后重放,起初是一楼监控画面里出现了陈初推着自行车等电梯的画面。
第一次电梯下来,出现了电梯里的人问话陈初的画面。
监控里的声音比较清晰,陈初和那大哥的交流都听得清清楚楚。
听到陈初表示电梯太挤,怕自行车妨碍别人,愿意等下一趟电梯时。
几个执法人员忍不住点头,一个会站在别人立场考虑的小年轻。
印象分加了不少,不像是会跟大妈无缘无故起冲突的人。
不知不觉,几人有所偏向。
接着就是第二趟电梯下来,陈初和女生进电梯,然后走廊监控画面里,跑来一个大妈。
这就是这起民事纠纷的另一个当事人。
画面里,陈初出于好意,主动拦停了电梯门,让大妈进入电梯。
大妈没有任何表示,只是看了电梯楼层。
观看监控画面的几人眼神也没什么变化。
做警员这么多年,见过的人各色各样,不就是没礼貌吗?多了去了。
接着就是两位当事人的第一次冲突,或者说是,姓于的大妈这位当事人,找起了另一位当事人陈初的岔。
当事人于大妈先是说自行车不能进电梯,画面里的陈初没有理会,没有回话。
于大妈似乎不开心,又说了陈初一句。
当事人陈初终于开口,“物业没有禁止自行车不能上电梯。”
监控画面里,可以看出大妈不开心了,就说起那些话,网上说自行车不能进电梯什么的。
当事人陈初并没有回她,画面中于大妈更生气了,就对着陈初教训起来,
“喂,你这小年轻什么态度啊?
长辈和你说话没听见啊?”
这是两位当事人的第二次冲突,也可以说是当事人于姓大妈的第二次找茬。
可以看出,当事人陈初很不耐烦,但没有跟她冲突,而是忍让。
当事人于姓大妈非但没有收敛,反而更加不依不饶。
甚至在电梯门打开后,当事人陈初想要推车离开,于姓大妈抓住了陈初的自行车车座,不让他走。
言语更加激烈。
画面中,另一位当事人陈初回头让于大妈放手。
于大妈松手了,但不知道出于某些个人原因,她想踹当事人陈初的自行车。
但因为没站稳,摔了一下,刚好后面就是电梯墙壁,没有导致摔倒,而是靠在了电梯墙壁上。
队长皱眉,连续反复慢放了大妈摔倒的整个过程。
确实没人碰她,电梯里有三个人,大妈,陈初,女生。
大妈摔倒时,陈初推车在旁边,中间隔着一辆自行车,全程没有动作。
而那个女生则是躲在了电梯里面,也没有动作。
大妈完全是自己摔倒的。
然后视频接下来就看到了大妈在地上撒泼,喊着杀人了之类的话。
突然就扑到自行车上,把自行车压倒,连锤带踹。
这看得监控视频前的几个执法人员频频皱眉,单从这点,于姓大妈就可以定性为主动寻衅滋事了。
画面里的陈初快速走开,拿出手机,应该就是在报警。
接着便是走廊的监控画面,陈初收起手机,回头看了电梯一眼,似乎很害怕,打开家门再也没出来过。
电梯里的女生趁机小跑出电梯,走上楼梯跑回家了。
电梯因为大妈和自行车的缘故,自动感应识别,一直卡着,没关门,也没上升下降。
没多久,几个大妈家属出现,好像和大妈说了几句话,就气势汹汹去敲当事人陈初家的门。
见房门没有反应,就找来铁锤,消防斧等工具,对着当事人陈初的自行车进行破坏。
接着,没多久,画面中他们执法人员就到了。
监控画面播放完毕。
几个执法人员对视一眼,事情已经很明朗了。
当事人于姓大妈主动与另一个当事人陈初发生冲突,属于主动寻衅滋事。
后面当事人于姓大妈的家属打砸自行车,属于故意破坏他人财产。
而且根据当事人陈初所言,自行车价值不菲,涉及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
而另一位当事人陈初没有任何责任,属于无责任的受害者。
假如当事人陈初没有选择报警,他们这些执法人员没有到来。
那躺倒在地,至今不肯起来,还在撒泼吵着身上疼的于姓大妈,就会要求去医院检查。
当事人陈初家里必定会被索要医药费等一系列赔偿。
就属于涉及了讹诈勒索,但这只是推测,毕竟还没发生的事情无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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